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可以有效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避免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出现。那么,在立案的时候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呢?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涉案财产采取限制措施,以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从而保障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那么,立案的时候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一) 动产;(二) 不动产;(三) 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权;(四) 其他财产权。同时,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立案的时候申请财产保全。那么,具体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呢?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保全人;
有具体的保全财产;
有明确的申请保全的理由;
有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并附有证据;
身份证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财产清单。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涉案财产清单;
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审查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明确的被保全人、是否有具体的保全财产、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保全的理由、是否有管辖权等;
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对情况紧急的申请,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可以立即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对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
送达裁定书。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并通知被保全人;
执行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委托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全专业机构等单位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起诉或者仲裁的;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
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或者裁定、调解书送达前,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通知被保全人,并退还担保物。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立案的时候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人民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裁定。同时,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也采取了相应的解除机制,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