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纳税人或税款担保人的财产进行冻结,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然而,财产保全措施也会对纳税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法律赋予了纳税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所谓税务机关财产保全异议,是指在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或税款担保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纳税人或税款担保人对保全措施不服,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的行为。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权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由此可见,税务机关财产保全异议是纳税人或税款担保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并非所有情况下纳税人或税款担保人都能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法律对此有明确的条件限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税务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存在错误:如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
2.纳税人或税款担保人对保全措施不服:纳税人或税款担保人认为保全措施对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认为保全措施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3.异议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异议申请的法定期限为“自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 sixty 日内”。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纳税人或税款担保人才有权向税务机关提出财产保全异议。
税务机关财产保全异议的程序主要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几个环节。
1.异议申请:纳税人或税款担保人向实施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不服保全措施的理由、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2.受理:税务机关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 three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查:税务机关对受理的异议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异议理由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审查时,税务机关可以听取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4.决定:税务机关在完成审查后,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如果认为保全措施确有错误,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保全措施无误,应当作出驳回异议申请的决定。税务机关作出决定时,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税务机关财产保全异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暂停执行效力: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自收到担保之日起,应当暂停执行相应的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说,在纳税人或税款担保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暂停执行相关的保全措施,避免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如果纳税人或税款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异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财产保全异议并不是纳税人维护权益的唯一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为纳税人提供了救济渠道。
某公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采取了税款保全措施,冻结了其部分银行账户。该公司不服,向税务机关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理由是冻结账户影响了其正常经营,且冻结金额过高。税务机关受理后,审查发现该公司确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影响正常经营,且冻结金额确高于应缴税款,因此,税务机关决定解除对该公司部分账户的冻结措施,仅对该公司应缴税款部分采取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财产保全异议是纳税人或税款担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纳税人或税款担保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税务机关也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财产保全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