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财产保全的变更情况并不罕见。然而,一些人却试图通过违法手段更改保全财产,从而引发了关于此类行为定性的讨论。那么,违法变更保全财产究竟触犯了哪些罪名?这是一个值得探讨和厘清的法律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主动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依法限制被申请人处分财产的权利,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变更财产保全是指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因情况变化,需要对保全措施进行适当调整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过审查,可以依法作出变更或者解除保全的决定。
违法变更保全财产是指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更改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以虚假的申请或虚假的事实基础申请变更财产保全。 通过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影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使其违法作出变更保全的决定。 违反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变更决定,擅自处置、转移、隐匿已被保全的财产。 协助无资质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人顶替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财产保全。 冒用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伪造授权文件,以虚假的身份关系申请变更保全。根据违法变更保全财产的行为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触犯的罪名: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大意义的证据,意图妨害司法工作人员取证行为,可构成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罪。在此类违法变更保全财产的行为中,如果当事人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关键证据,意图影响人民法院对变更保全的决定,则涉嫌触犯此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可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违法变更保全财产中,如果当事人通过贿赂保全人员、评估人员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使其违法作出变更保全决定,则涉嫌此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意图妨害司法工作人员取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违法变更保全财产中,如果中介机构或他人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虚构事实,帮助其变更保全,则涉嫌此罪。
转移、隐匿、销毁刑事证据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转移、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意图妨碍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转移、隐匿、销毁刑事证据罪。如果保全财产涉及刑事案件,而当事人擅自转移、处置已被保全的财产,意图毁灭相关证据,则涉嫌此罪。
虚假诉讼罪: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指使、教唆或者资助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机关正常审判活动,情节严重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在违法变更保全财产中,如果当事人虚构代理关系、伪造授权文件,并以此提起变更保全的申请,则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
某公司因经济纠纷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封存了其名下一批商品。该公司在明知不符合变更保全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贿赂保全人员,使其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谎称该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价值已大幅降低。人民法院根据虚假报告,决定解除对该批商品的保全措施。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被检方指控行贿罪和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罪。
在本案例中,王某通过贿赂保全人员,使其出具虚假报告,同时提供虚假证据,以不实理由申请变更保全,符合《刑法》关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
违法变更保全财产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必须提高警惕,谨慎行事。如果确需申请变更保全,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避免任何违法行为。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要远离行贿、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总之,违法变更保全财产的行为触犯了多项罪名,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在面对财产保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心存侥幸,以免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