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保障自己的胜诉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比如是否应当归还财产保全的抵押物,这就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探讨。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己主动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依法限制被申请人处分的财产权,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那么,财产保全的抵押物能否归还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这说明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执行是立即进行的,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会对保全的财产进行控制,一般不会轻易解除保全措施。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被保全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并送达执行机构。人民法院通知解除保全的,执行机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这说明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后,执行机构有义务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归还保全的抵押物。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的抵押物是可以归还的,但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后才可以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同意解除保全的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主要条件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申请人同意解除保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的,应当制作《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人民法院通知解除保全的,应当制作《通知书》,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负责人员签发,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被保全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并送达执行机构。人民法院通知解除保全的,执行机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被保全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制作的《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或者《通知书》,向执行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归还保全的抵押物。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对李某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依法对李某名下一套房屋进行了保全,并通知李某。李某以该房屋为唯一住房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审查后,裁定解除对李某房屋的保全措施,并通知了王某和李某。李某持法院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到法院办理了相关手续,顺利拿回了房屋。
案例二:张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张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刘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法院申请对张某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依法对张某名下一辆汽车进行了保全,并通知张某。张某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该车确为张某家庭唯一车辆,裁定解除对张某汽车的保全措施,并通知了刘某和张某。张某持法院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到法院办理了相关手续,顺利开走了汽车。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了解了财产保全的抵押物是可以归还的,但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或者《通知书》到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手续,归还保全的抵押物。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后,执行机构有义务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归还保全的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