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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规定22条
发布时间:2023-10-2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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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诉主体将财产转移、隐藏或损毁,法院采取一定措施或依法限制其行为的法律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类型和具体操作方式。下面将介绍其中的22条规定:

1.法院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被诉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保全当事人的权益。

2.如果在案件受理前,原告担心被诉财产可能会被转移损毁,可以向法院提出紧急措施申请,要求暂时保全被诉财产。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3.对于公安机关交付的行政拘留被拘留人的财物,法院可以决定对其进行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4.法院可以根据诉讼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财产目录、财产清单等相关资料。

5.法院可以通知证券登记机构冻结、扣划、变更被诉股权的股份。并通知存储或者保管有关涉案财产的单位冻结、保管、不得转移、履行其他控制义务。

6.法院决定对被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应该将裁定书送达相应单位,并在被诉财产上加贴封条,确保执行生效。

7.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8.法院在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9.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提供足以抵押的财产作为保全措施,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10.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可以根据需要延长。在被告停止违法行为或案件审结后,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及时解除。

11.如果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并且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12.对于以自然人身份参与诉讼的人员,法院可以决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但是应当遵循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

13.同时被多个原告起诉的被告,采取保全措施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保障正当权益。

14.被告以无力履行生活根本支出为理由申请减轻财产保全措施的,在确保被诉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适度减轻保全措施的限制。

15.如果财产保全措施会对第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可以对保全措施进行适当限制。

16.如果被诉财产已经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内,法院在决定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考虑国家利益。

17.对于财产保全决定的违法行为,法院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18.除非有新的情况,否则财产保全措施一经立案,一般不得解除或变更,但是当事人提供了担保的例外除外。

19.如果被诉财产已经被查封或者扣押或者冻结,继续实施这些保全措施的申请不予受理。

20.对于财产保全决定的申请,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方面执行。

21.法院在对财产进行保全的同时,应当严禁滥用职权、不得干预生产运营秩序。

22.法院对于被诉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调整时,应当告知相关影响方并予以准确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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