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附议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请求执行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申请被准予;
二、被执行人应立即解决请求执行人所提出的行为或支付请求执行人所要求的款项,并在XXX天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明;
三、如果被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第二日起XXX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上诉;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诉权。
特此裁定。
XXXX年XX月XX日
XX市XXX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