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或者担保。
二、通知内容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
地址:XXX
2. 财产保全通知:
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将予以保全:
A. 账户:被执行人名下的ICBC银行账户(账号XXX)。
B. 房产:被执行人在XX市的房产(地址:XXX)。
C. 车辆:被执行人所有的小轿车(车牌号:XXX)。
3. 执行期限及义务:
执行期限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执行法官,按照法庭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送达方式和时间限制
本通知书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按照法定程序送达之日起计算相应期限。
四、申请救济和解释权
1. 被执行人如对本保全通知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或至法院现场办理相应手续。
2. 本保全通知的解释权归本法院所有。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