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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条
发布时间:2023-12-01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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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条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有效维护申请人的权益,保障案件顺利进行,我国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列入司法程序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下是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条。

一、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公示确定其负有债务,并要求负有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执行财产保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该法条明确了当申请人想要执行财产保全时,可以通过公示确认被执行人的负债情况,并请求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财产保全。

二、第一百一十七条

财产保全以诉讼标的价额相当的金额为限,但需要支付标的金额以上的费用的除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超过标的价额的财产进行保全。

此法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限额,即一般不能超过诉讼标的价额。然而,在人民法院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并且需要支付标的金额以上的费用时,可以超过标的价额进行财产保全。

三、第一百一十九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执行债务风险。对于不能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法条强调了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必须提供证据来表明存在执行债务的风险。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四、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法条明确指出,在收到申请书后,人民法院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第一百二十六条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被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财产保全期限。

该法条规定了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和被执行人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延长财产保全期限。

六、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发现对方提供虚假材料,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其作出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应允该请求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此法条指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发现对方提供了虚假材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方的行为,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总结:

以上所列举的法条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相关法条,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申请,并与律师积极沟通配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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