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财产保全法条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保障诉讼效果的实现,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关于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法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用本法,对法院认定的存储、扣押、冻结、积存、公示等措施,或者其他限制被执行人财产支配权行为,并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到期的支付义务。
第二条:财产保全审查,应当在申请与受理之间完成,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第二章 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条: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汇票、债权;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
(三)积存被执行人的收益;
(四)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
(五)限制被执行人在合理生活和工作需要之外的其他支取行为;
(六)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使被执行人不得将财产转移或者变卖、毁损。
第三章 财产保全裁定
第四条:对于债权标的额较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财产保全的情形,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五条: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变动或者已经发生变动,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紧急财产保全裁定。
第四章 财产保全程序
第六条: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七条: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
第八条: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第五章 财产保全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因被执行人提供保证金,或者其他证明能够保全债权人利益的事实确凿,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全部或部分财产保全。
第十条:根据执行情况需要,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第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变更或者解除。
上述的法条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们的运用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诉讼效果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