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法院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指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全措施。保全财产必须是可以变现的财产,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商票、银行本票等可以转让的财产。财产保全的目的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转为现金,用于弥补申请执行人的损失。
桐庐县法院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数量的担保金或者提供有价证券、银行保函等形式的担保来保证其诉讼请求成立后被执行人可以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担保的目的在于降低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成本,减少恶意保全的情况发生,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供现金、银行保函、有价证券或者不动产等作为担保物。在提供担保物以后,法院将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的债权情况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予以财产保全,并裁定保全担保金额的数额。
担保物必须具备变现性,在申请执行法院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不符合法院的要求,法院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担保。
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物而被执行人上诉或者提出异议,法院可以决定在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予以执行,保障申请执行的顺利进行。
总之,桐庐县法院财产保全担保是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申请人要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物,确保财产保全能够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