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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引导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1-29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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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当事人:

根据贵公司申请,我院已经决定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特此向你们进行告知,请你们主动配合和协助我院执行。

1、执行标的: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支付的金钱,提供的财产或者履行的其他义务,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以及人民法院认定可以执行的其他标的。

2、财产保全措施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我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财产保全通知,冻结了被执行人XX公司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XX公司的银行存款被冻结的时间从XX年XX月XX日开始,到XX年XX月XX日结束。

3、申请人的权利: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要在接到异议申请书后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但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的除外。

4、财产保全通知的效力:被财产保全通知的财产应当被冻结或者查封。财产保全通知的效力自被通知人接到之日起生效。被通知人对被通知财产起先予执行的除外。

5、财产保全通知的解除:在财产保全期间,被通知人认为对其通知的财产不宜冻结或者查封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解除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冻结或者查封的除外。

当事人据此来院了解情况,如有异议,请向我院提交书面证据,我院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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