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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件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1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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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件裁定书

甲方:XXXXX

乙方:XXXXX

为了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本院审查,裁定如下:

一、甲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乙方XX银行账户金额XXXX元进行冻结,保全期限为XX个月。

二、甲方应在X日内向本院提供保全财产价额的担保,若甲方没有提供担保的,本裁定自获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乙方对本裁定若有异议,应当自获送达之日起X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未申请或者申请复议未获准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不得上诉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区人民法院

日期:XX年XX月XX日

附:甲方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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