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诉前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尚未开始时,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造成债权人实际法律利益受损,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法律行为。
财产诉前保全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裁定、执行等环节。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以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裁定,并通知被告。如果裁定受理,法院还需要在10日内作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并通知被告。
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保全令等。被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申请证据保全时的主张可能成立,而被申请人其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将会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采取一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诉前保全的实施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财产保全的有效实施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财产诉前保全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