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向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担保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被申请人:中财产保全有限公司
根据乐陵市人民法院向中财产保全有限公司的申请,现决定对其诉前财产采取担保措施如下:
一、申请中财产保全有限公司为乐陵市人民法院的债务担保人;
二、中财产保全有限公司的担保范围包括其名下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股票、债权、债务等,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中财产保全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
四、中财产保全有限公司未按照法院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