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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24-03-04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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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人民法院向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担保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被申请人:中财产保全有限公司

根据乐陵市人民法院向中财产保全有限公司的申请,现决定对其诉前财产采取担保措施如下:

一、申请中财产保全有限公司为乐陵市人民法院的债务担保人;

二、中财产保全有限公司的担保范围包括其名下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股票、债权、债务等,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中财产保全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

四、中财产保全有限公司未按照法院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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