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保全申请的提出
当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有一定的债务,但又担心被告会通过变更、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清偿债务的责任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具体的财产保全请求、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并提供相关的财产保全证据。
二、保全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并裁定财产保全。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应当附具理由,且裁定书应当载明财产保全的内容和期限,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
三、保全财产的执行
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应当由被告保全财产的所在地或者有财产的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被告不履行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被保全财产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质人、抵押人、承租人等,应当协助财产保全。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进行损害被保全财产权益的行为。
五、保全的期间
财产保全期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到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长期限。延长期限的自审查延长请求合法合理之日起即生效。
六、保全的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或者其他履行义务的方式,原告同意解除保全,或者保全期限届满,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解除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生效。
七、保全的申诉
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期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到期限届满即告结束。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申诉的,裁定仍然有效,但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回复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