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措施,以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恶意处分或转移财产,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面临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损毁的危险;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损毁、隐藏其财产的行为或有明确的转移、变卖、损毁、隐藏其财产的意图; 有必要的证据支持所请求的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请求保全措施的财产具体情况、保全的理由和依据等内容。
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后,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准予保全:符合条件的,仲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执行保全措施; 驳回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仲裁机构应当驳回财产保全申请,并说明理由。仲裁机构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具体方式由仲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财产的具体情况确定。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抵押、出售财产;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当事人提供了担保; 被申请人消除或减少了财产转移、变卖、损毁、隐藏的危险; 仲裁机构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会对申请人造成损害。当事人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仲裁机构因财产保全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案例如下:
某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贸易公司交付货物后,某公司支付货款。某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后,某公司拒不支付货款。某贸易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查明事实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某公司的银行存款。 某个人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三日内签订买卖合同。三日内,某公司却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某个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查明事实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房屋。财产保全制度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仲裁裁决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仲裁机构在实施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权,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