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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划扣多少次
发布时间:2024-05-24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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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划扣多少次

前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或者变卖,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在实践中,财产保全划扣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基金等财产扣押、冻结的行为。但财产保全划扣并不是无限次的,是有次数限制的。那么,财产保全划扣多少次呢?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出发,对财产保全划扣次数进行详细分析,为相关人员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civil procedure 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来源,但并未对财产保全划扣次数进行具体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civil procedure 法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提供担保,逾期不提供的,强制执行。”该条规定了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并未对财产保全划扣次数进行限制。

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六)项规定:“对执行标的物为同一笔资金的,应当严格限制财产保全划扣次数。同一笔资金第一次划扣应予执行,后两次划扣应当明确划扣原因,注明是否已经执行完毕,第三次以上划扣的,执行法院应当进一步审查划扣执行的必要性。”

该条规定对财产保全划扣次数作出了明确限制,即同一笔资金只能划扣3次。其中,第一次划扣应予执行,后两次划扣应当明确划扣原因,第三次以上划扣的,执行法院应当进一步审查划扣执行的必要性。

划扣次数认定

在实践中,同一笔资金划扣几次才算达到《规定》所规定的限制次数,存在一些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财产查控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规定:“对于采取冻结、划扣等方式暂时控制的银行存款、保险合同中的保单利益、股权、基金份额等财产,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标的、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认定是否为同一笔资金,并据以认定划扣次数。”

该规定明确了划扣次数的认定标准,即从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标的、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出发,认定是否为同一笔资金,并据此认定划扣次数。

法院实践

在法院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划扣次数的限制,通常会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同一笔资金不超过划扣3次。超过3次的,执行法院会进一步审查划扣执行的必要性,并对划扣申请进行相应的审查和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导致执行标的变更,则不属于同一笔资金划扣,不适用划扣次数限制。

划扣后复议

如果债权人对财产保全划扣次数持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复议申请。执行法院收到异议或者复议申请后,会对划扣次数是否超过规定、划扣原因是否正当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划扣次数违反规定或划扣原因不当,则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总结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财产保全划扣次数受到限制。同一笔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划扣3次。超过3次的,执行法院会进一步审查划扣执行的必要性。债权人应在划扣次数限制内及时申请执行。如果对划扣次数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复议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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