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两部分组成,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
第二条 保险人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是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保险费的客户(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四条 财产保全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通过保全措施而实际支付的保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五条 本保险的被保财产为:投保单载明的、由被保险人所有或者管理的,属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的财产(以下简称被保财产)。
第六条 本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采取保全措施(以下简称保全措施)发生的实际保全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责任包括:
财产救护费用:指被保财产发生损坏或者灭失危险时,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抢救费: 清运费: 整理费: 修复费等。 鉴证费用:指被保财产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确定损失事实或损失金额而支付的鉴证费用,包括: 鉴定费: 检验费: 公证费等。 监护费用:指被保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措施时,被保险人为保护该财产而支付的监护费用,包括: 保全费: 保管费: 看守费等。 抢救自身财产损失的费用。 其他经保险人认可的保全费用。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费率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九条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签发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载明的结束日期止。
第十条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责任:
因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乱、地震、海啸、火山爆发、飓风、台风等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失;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因被保险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的损失; 因被保险人的债务人无偿还能力造成的损失; 因被保险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没收、征用、拆除、毁损造成的损失; 因核事故、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 因被保险财产固有性质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其他经保险人认可的除外责任。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向保险人报案。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派员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并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赔偿金额。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自核定赔偿金额之日起30日内,向被保险人给付赔款。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理赔,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保险单副本; 报案书; 保全措施发生的证明材料; 损失清单;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给付赔款之日起,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其责任比例享受或者分担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并签署。
第十七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并签署。
第十八条 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保险人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第二十条 本保险条款自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