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行为的可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财产等措施,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得以执行的制度。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是指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不准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立即通知申请人。”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相关事实、证据情况,可以裁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具备利害关系人资格。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行为的可能。 采取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相关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不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定的法院递交撤回申请书,载明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和相关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准予撤回的,原生效裁定即自行失效;裁定不准撤回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撤回。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则该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立即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是否继续有效。申请人可以对裁定提出上诉,但上诉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是否准予撤回时,应重点审查以下要点: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理由是否正当。 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否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否会对后续诉讼程序产生影响。为避免发生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况,当事人在申请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包括:
明确申请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人资格。 备齐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证据材料。 采取措施防止申请人转移财产,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或者冻结。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线索。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高效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慎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充分考虑相关因素,避免不当申请和滥用诉权,防止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