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债权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拒绝申请的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之前,对被申请人享有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某一特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其他情势,足以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且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拒绝申请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封: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扣押:对被申请人的动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冻结: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采取的保全措施。担保费用是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向法院缴纳的一定数额的费用,以保障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对被申请人的损害进行赔偿。
担保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保全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但不得低于以下数额:
查封不动产:保全财产价值的2%。 查封动产、扣押动产:保全财产价值的5%。 冻结存款、其他资金:保全财产价值的10%。 其他: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担保费用的承担一般由申请人负责,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被申请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费用。
被申请人对担保费用的承担,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未提起诉讼或者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的,被申请人应当对全部担保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提起诉讼但未胜诉的,被申请人应当对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担保费用的数额。人民法院在对本案作出终局裁判后,应当及时返还申请人所缴纳的担保费用。ただ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撤销担保措施的。 申请人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但未胜诉的。在诉前财产保全和担保费用实践中,经常会产生一些争议问题。例如:
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担保费用的数额是否适当。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费用的返还问题。对这些争议问题的解决,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和担保费用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条件,并对担保费用进行适当控制,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