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紧急财产保全?
紧急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为防止财产转移、毁损、隐匿、变卖等损害行为,而依法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适用紧急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损害的紧迫危险 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已为防止损害采取必要措施仍不能防止损害发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符前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并责令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补正申请材料。
1. 申请主体
紧急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申请采取紧急财产保全措施。
2. 申请材料
申请紧急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请求采取的保全措施,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目录清单 能够证明有证据证明有发生损害的紧迫危险,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已为防止损害采取必要措施仍不能防止损害发生 有关财产的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3. 申请方式
紧急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可以采用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平台申请。
4. 审查与决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裁定在48小时内采取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5. 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由执行人员立即送达被申请人,并按照裁定确定的保全措施执行。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
紧急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采取保全措施的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 已经提起诉讼的,保全措施与案件不相关的 经过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 其他依法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1. 证据准备
申请紧急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的紧急情况,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2. 及时提起诉讼
紧急财产保全措施只能在法定期限内有效,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
3. 避免滥用
紧急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不能滥用。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或者申请后不提起诉讼,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尊重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采取紧急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尊重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