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法律保护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诉讼标的物被转移或变卖,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财产保全按什么收费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财产保全的收费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等相关法律法规。
财产保全按规定属于诉讼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在立案之初缴纳,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保全费:因财产保全措施所产生的必要支出,例如保全保管、看守、评估等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公告费:公告保全措施时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其他费用:如鉴定费、拍卖费、运送费等,由责任方承担。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法院对于财产保全收费的具体标准可能有所不同,需以当地法院的规定为准。
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执行人预先缴纳,可以在立案时一并缴纳,也可以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补缴。缴纳方式常见的是到法院指定银行缴纳。
对于困难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减免、缓缴财产保全费用。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作出减免、缓缴的裁定。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费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上诉。
案例一:
A公司起诉B公司追索货款,申请法院查封B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诉讼标的额收取执行费人民币1万元,并责令B公司承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
C个人起诉D个人侵权纠纷,申请法院冻结D个人的房产。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诉讼标的额收取执行费人民币8000元,但考虑到C个人经济困难,裁定对其执行费予以减免。
**结语**
财产保全的收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自身情况预先缴纳或者申请减免、缓缴。人民法院在收取、使用财产保全费用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执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