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财产被转移、隐匿、损毁,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裁定驳回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保全。 裁定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即作出裁定,准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执行保全措施。法院裁定保全后,根据裁定内容执行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扣押、查封等。裁定驳回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资产的行为,或者有实施上述行为的明显危险。 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将来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保全的范围与申请人的请求相符,且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在申请裁定驳回起诉后财产保全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后及时提出,否则将失去保全效力。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资产的行为,或者有实施上述行为的明显危险。 请求明确。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明确请求保全的具体财产、范围和方式。 承担责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如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被撤销、变更或解除,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的损失。法院在审查申请材料后,若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驳回裁定应当载明驳回的理由。
裁定驳回起诉后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有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提供充分证据,符合保全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才能有效利用财产保全措施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