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以及隐藏财产,以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法律赋予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保全措施通常是指采取财产保全为主的一种诉讼强制措施,但仅仅限于诉讼当事人的财产被保全。涉及案外人财产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存在着保全案外人财产的情况。
对于案外人财产是否可以保全,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多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
保全案外人财产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能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
1. **被申请保全的财产确属案外人所有**。申请保全案外人财产的案外人,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案外人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 2. **申请保全该案外人财产,是为了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范围不得超过实现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所需的数额。 3.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和处分财产,逃避执行的。**或者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合谋转移财产,协助逃避执行的。案外人财产保全程序与当事人财产保全程序类似,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提起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说明申请保全案外人财产的理由、案外人身份、案外人财产情况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材料,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要及时审查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3. **执行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裁定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交由执行部门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案外人财产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异议之诉。申请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在收到裁定后十五日内向作出生效裁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财产,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案外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在案外人财产保全中,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尽量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保全案外人财产时,务必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案外人财产归属于案外人所有,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无恶意合谋行为,且申请保全案外人财产是为了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的。 2.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申请保全案外人财产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保存好相关材料。**保全案外人财产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材料,如证据材料、裁定书等,以便日后出现争议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转移财产,这时候债权人除了及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之外,若有证据能够证明案外人名下的财产实为被执行人所有,还可以申请冻结案外人名下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