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被执行人财产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为使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执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强制措施,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保全被执行人财产中扣留、查封、冻结、或者依法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保全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 具有保全必要性,即如果不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保全; 人民法院已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主要有:
查封: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禁止其处分; 扣押:对被执行人的动产,直接收取并封存; 冻结: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限制其提取和使用; 依法处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等变现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方式。
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 有查明银行账号的证据; 有保全必要性。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保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保全裁定,并送达银行。银行收到保全裁定后,即冻结被执行人在该行的存款。
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的效力如下:
从保全裁定送达被执行人时生效; 保全措施一般持续有效期为6个月,但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保全措施有效期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保全的财产;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保全的财产依法执行。对于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据支持。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7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对不能成立的异议,应当予以驳回;对成立的异议,应当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可以解除。
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撤回申请; 保全措施不当; 保全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实施后,被执行人负有以下责任:
不得擅自处分、转移保全的财产; 应当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不得隐匿或转移财产; 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承担因抗拒保全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隐匿、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