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在法院就某项民事诉讼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对涉案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旨在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变卖,以保障原告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财产保全措施具有重要作用,但其范围并非无限,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案件审理前的保全措施(诉前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一般是在案件正式审理过程中采取的,即诉讼程序开始后。因此,对于案件审理前的保全,如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不属于一般的财产保全措施。
2. 对特定财产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针对的是涉案财产,即与诉讼标的物有关的财产。对其他不涉及诉讼标的物的特定财产,如家庭生活必需品、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3. 对未来财产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只能针对已经存在的财产采取,而不能对未来产生的财产进行保全。因此,对于还没有产生的财产,如未来的工资、奖金等,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4. 对个人身份权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只能针对财产进行保全,而不能对个人的身份权进行保全。因此,对于禁止诽谤、侮辱、侵犯肖像权等个人身份权的侵害,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5. 对非财产权益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只能针对财产权益进行保全,而不能对非财产权益进行保全。因此,对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非财产权益的侵害,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6. 对非诉讼案件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对于非诉讼案件,如仲裁案件、行政案件等,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7. 对已执行完毕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只能针对未执行完毕的财产采取,对于已执行完毕的财产,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8. 对与诉讼无关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只能针对与诉讼标的物有关的财产采取,对于与诉讼无关的财产,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是对财产保全措施不包括内容的简要介绍,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时,应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掌握其范围,避免适用不当或滥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