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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对方财产对方多久知道
发布时间:2024-05-2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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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对方财产对方多久知道

简介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旨在于确保日后判决的执行。在保全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应当及时得知财产被保全的事实。那么,保全对方财产对方多久知道?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的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法律法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制作笔录,并立即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16条规定,执行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制作财产保全笔录,并送达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保全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保全笔录后十日内,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司法解释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保全解释》)第20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依据、方式和范围;(二)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和财产情况;(三)执行法院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实务操作

在实务中,保全对方财产后,对方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得知财产被保全的事实:

收到财产保全笔录:执行法院会将财产保全笔录直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 查询法院文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查询相关案件材料,包括财产保全笔录。 网络查控:部分法院已实现财产保全信息网络化,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院指定的网站上查询相关信息。 联系执行法官: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联系执行法官或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保全情况。

时间期限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对方当事人得知财产被保全的事实的时间期限。但是,根据《保全解释》第21条的规定,执行法院送达财产保全笔录后,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因此,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财产保全笔录后的十日内,应当及时得知财产被保全的事实。

异议权

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在收到财产保全笔录后的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执行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在收到财产保全笔录后的十日内得知财产被保全的事实,而执行法院也没有及时送达财产保全笔录,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补送财产保全笔录。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补送,并重新起算异议期限。

此外,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财产保全笔录后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其同意保全措施。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异议期限届满后提出迟延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迟延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结语

保全对方财产后,对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得知财产被保全的事实。执行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送达财产保全笔录。对方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财产保全笔录后的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及时得知财产被保全的事实,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补送财产保全笔录。通过及时通知和保障异议权,可以有效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全措施的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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