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判决得以执行而采取的对其管辖范围内涉讼财产进行的先期控制措施。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存在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财产保全制度应运而生,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财产保全受偿权是指因财产保全措施直接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对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有权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有证据证明其享有或者持有义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将该财产提存或者提供担保;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拒绝提存或者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扣押、提取该财产。 * 《行政诉讼法》第71条:受诉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请求可以依法提出反诉;有证据证明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责任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存在或者撤销的,由原上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责任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赔偿以后,有权向原上级行政机关或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追偿。 * 《国家赔偿法》第1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
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否则,不具有财产保全受偿权的行使条件。2. 因财产保全措施遭受损失
损失可以是财产损害,如被保全提取的财产被损坏;也可以是经济损失,如因财产被保全而导致经营中断。损失必须与财产保全措施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3. 承担财产保全措施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过错
这里主要指怠于履行职责,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存在不当或疏忽行为,如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造成财产损失。4. 属于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实际占有人或其他合法享有该财产利益的人。1. 行政赔偿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赔偿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2. 国家赔偿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是由司法机关实施的,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3. 民事赔偿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是由其他个人或单位实施的,赔偿责任由其承担。1. 行政复议
对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 行政诉讼
对于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 国家赔偿诉讼
对于司法机关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4. 民事诉讼
对于其他个人或单位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损害之日起3年内行使财产保全受偿权,超过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30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诉讼中的财产,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6号)第13条:当事人除主张本案诉讼请求外,还可以就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保全措施终结后财产状况以及因保全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等情况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