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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续封有新案号吗
发布时间:2024-05-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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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续封有新案号吗?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续封?

财产保全续封是指在原先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继续对原有保全措施进行维持或延续至生效判决或裁定做出之行为。其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在判决或裁定文书生效前将财产转移或隐匿,造成执行不能。

二、财产保全续封是否需要新案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续封一般不需要新案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保全的审查裁定,由本院院长签发。”因此,请求财产保全续封应向原先办理财产保全的法院提出,不必另行立案或变更案号。

三、财产保全续封的申请条件

财产保全续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 原先财产保全措施仍然具有必要性; li>申请财产保全续封的一方仍然具有诉讼利害关系; 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四、财产保全续封的申请程序

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人应向原先办理财产保全的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 原先财产保全裁定或决定书; 担保材料; 其他必要的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将作出财产保全续封裁定或决定。

五、财产保全续封裁定书内容

财产保全续封裁定书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原先财产保全措施; 续封的财产保全措施; 续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提供的担保数额、方式和期限; 续封的裁定或决定时间等。

六、财产保全续封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续封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在续封期间继续有效; 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违反保全措施,法院可强制执行。

七、案例分析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302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续封时已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在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续封。法院认为,申请人符合财产保全续封的申请条件,遂作出续封裁定,并强调续封财产保全措施应与诉讼标的范围相一致。

案例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延中民一初字第20100168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当时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已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在原先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续封,且被申请人的房屋是其可供执行的主要财产,保全必要性存在,故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续封措施。

八、结论

财产保全续封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续封不需要另行指定新案号,但需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申请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续封,以避免出现执行不能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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