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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就能财产保全吗
发布时间:2024-05-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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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就能财产保全

导语: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中的一种重要保全措施,是为确保判决得以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立案后能否直接进行财产保全,涉及到保全程序的启动时机和条件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背景

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转移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见,财产保全制度是立足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得以执行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

二、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时机

关于财产保全程序启动的时机,《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立案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8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的,可以从立案之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提出申请。”

这意味着,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只要符合《民诉法》第101条规定的保全条件,即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实践中,为防止被告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通常建议在立案后尽早提出保全申请。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民诉法》第101条规定,“可能因当事人转移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当事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行为的。 当事人正在或者意图转移其主要财产出境,或者其主要财产已转移出境,且有证据证明其财产转移出境的目的是逃避债务。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欺诈行为。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到期债务,且具有履行能力的。 其他有证据证明存在丧失或毁损被执行财产危险的。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身份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由受理法院立案庭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保全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五、财产保全的执行

对于已生效的保全裁定,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执行机关(一般为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保全裁定书原件和副本。 执行申请书。

执行机关收到财产保全执行申请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保全裁定。执行措施包括:扣押、冻结、查封、搜查等。执行机关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受理法院。

六、财产保全的撤销

根据《规定》第21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撤销保全的,并提供担保的。 裁定保全错误的。 被保全的财产为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和经营场所的,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且提供担保的。 其他需要撤销保全的情况。

七、财产保全的注意要点

1. 及时申请。为有效防止被告转移或隐匿财产,应尽快在立案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逃避债务或者有其他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的行为。

3. 申请合理保全金额。保全金额应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匹配,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4. 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保全后,申请人应当积极履行保全义务,及时缴纳保全费用,并对被保全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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