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本文将深入探讨施工欠款能否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承包商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施工欠款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纠纷,承包商因施工欠款而遭受损失,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条件。
对于施工欠款能否申请财产保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涉案标的明确的欠款:承包商与发包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工程款结算金额,且未约定分期支付,承包商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涉案标的不确定的欠款:承包商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工程款未结算的情况,承包商在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工程未完工的欠款:承包商已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施工,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完工,承包商可以申请对工程的已完工部分价值进行财产保全。承包商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承包商是工程款的债权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承包商遭受的损害具有紧急性,如果不及时申请保全措施,将会使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提交书面申请:承包商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载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等内容。承包商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明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据,如工程合同、结算清单等 证明存在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如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工程进展情况的证据等 申请保全具体财产的清单法院在审查承包商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时,主要审查以下要点:
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 保全措施是否适当,是否会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保全的数额是否与涉案标的相匹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施工欠款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例十分常见。例如,在《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承包商可以因施工欠款申请财产保全,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的真实性、紧急性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在《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规定,承包商因施工欠款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法院将综合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施工欠款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承包商符合相关申请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申请财产保全应注意诉讼时效,及时收集整理证据,并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保全措施,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