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诉前财产保全是诉讼进行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诉前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司法权威。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财产,或者有其他行为足以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有产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危险,需要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程序**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保全的诉讼请求和保全范围,以及有关法律事实和证据。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可以是裁定准许保全、裁定驳回申请或者裁定延期保全。
**保全措施**
法院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其中:
查封:指法院将被申请人的财产置于自己的管控之下,禁止被申请人処分或使用该财产。 扣押:指法院将被申请人的财产暂时转移至法院或指定的保管人保管的保全措施。 冻结:指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转移或使用其存款、汇款、股票、基金等特定财产。**保全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时的救济。担保方式包括:
银行存款 保证保险 财产质押**责任承担**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在以下情形被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法院撤销保全的。**应注意的问题**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申请人必须具备必要的申请条件。 申请书应清晰明了,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提供充分的担保,避免滥用保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失。 及时向法院报告保全措施执行情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是保障申请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措施,但同时也存在滥用保全措施的风险。申请人应在具备必要条件的情况下谨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