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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财产保全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5-27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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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财产保全告知书

引言

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的一种救济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保障申请人的胜诉利益。引导财产保全告知书是由法院向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发出的文书,告知其财产保全措施的内容、救济途径和后果等。本文旨在对引导财产保全告知书进行全面的介绍和解析,指导相关当事人合理运用该救济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可能。

2. 申请程序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民事起诉状副本; 财产保全申请书; li>有关证据材料,如债权凭证、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可能性的证据等。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并在三日内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则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汇款;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款项; 查封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 对被执行人的企业出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等。

4. 引导财产保全告知书

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发出引导财产保全告知书。引导财产保全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和范围; 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 提示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时间、方式等。

5. 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收到引导财产保全告知书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在听证后三日内作出裁定。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动生效。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措施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措施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维持财产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恶意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应当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6. 注意要点

被执行人收到引导财产保全告知书后,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为履行义务,但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利害关系人在财产被保全后,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7. 总结

引导财产保全告知书是民事诉讼中对被执行人的重要告知文书,可以保障申请人的胜诉利益,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其义务。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收到引导财产保全告知书后,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其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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