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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产保全费用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4-05-28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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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产保全费用收费标准

前言

广西财产保全费用收费标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保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该收费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保全费用范围

保全费用包括: 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费用; 保全财产的保管、看管、运输等费用; 保全财产的评估、鉴定、拍卖等费用; 保全财产所必要的其他费用。

保全费用标准

保全费用的收费标准根据保全财产的性质、价值和保全措施的具体种类确定。具体如下:

一、查封费用

1. 不动产查封费:按查封不动产价值的1%收取,最低收取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动产查封费:按查封动产价值的0.5%收取,最低收取5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扣押费用

1. 扣押票据、有价证券等动产费:按扣押动产价值的0.5%收取,最低收取5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扣押船舶、车辆等动产费:按扣押动产价值的1%收取,最低收取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冻结费用

按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其他存款或信托资产金额的0.5%收取,最低收取5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保管费

按保全财产价值的0.1%按月收取,每满一个月收取一次;保管期不足一个月的不收取保管费。

五、看管费

按保全财产价值的0.2%按月收取,每满一个月收取一次;看管期不足一个月的不收取看管费。

六、运输费

按实际发生的运输费用收取,包括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等。

七、评估、鉴定、拍卖费

委托评估、鉴定、拍卖机构评估、鉴定、拍卖保全财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八、其他费用

保全财产所发生的公告、公示、翻译、检验、检测、维修、修理等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特殊情况下的保全费用

对于金额较大、查封、扣押、冻结难度大,或者需要专门技術手段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保全费用。

保全费用减免

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减免保全费用: 申请人系困难当事人的; 社会公益组织、国家机关无偿提供保全场所或看管保全财产的; 其他减免保全费用情形的。

保全费用与保全申请费的关系

保全费用是保全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与保全申请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全申请费是人民法院受理保全申请所收取的费用,而保全费用是人民法院实施保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因此,申请人应当缴纳保全申请费和保全费用。

保全费用的支付

保全费用由申请人预交。在保全措施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将未使用的保全费用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无力预交保全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或者减交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缓交或者减交。

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实施保全措施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保全费用标准和应当缴纳的保全费用数额。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保全费用。逾期未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保全费用应当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防止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附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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