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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时限范围
发布时间:2024-05-28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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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时限范围

导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的一种重要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其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时限范围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握时限范围对于及时有效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的两种时限:请求时限和执行时限。请求时限是指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限,执行时限是指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时限。

请求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保全证据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该规定表明,请求时限为48小时,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执行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该规定表明,执行时限为6个月,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时限可以延长:

涉外诉讼的财产保全;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尚不能变现,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时间的; 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执行时间的。

延长执行时限的申请应当在执行时限届满前提出,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延长6个月。但是,执行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例外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财产保全的时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即无限时有效:

对加害人依法追索侵权赔偿的保全措施; 依法限制被申请人处分财产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前置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后果

逾期提出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逾期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逾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当事人。逾期执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时限范围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把握时限范围,做到及时有效地进行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依法做好诉讼保全工作的关键。同时,当事人也要主动了解并遵守财产保全的时限规定,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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