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前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财产保全的具体方法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保全的若干规定》对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裁定执行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人民法院尚未受理案件,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现实危险;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虽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 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上以下材料:
证明身份的材料 证明受侵害情况的证据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的证明 担保书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48小时内对是否准予财产保全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定书的要求及时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具体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可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发现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撤销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诉讼请求判决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当事人申请执行诉讼请求后,人民法院作出不准予执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中止、撤销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继续履行或者恢复执行,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当事人单处或者并处罚款、拘留。
当事人故意逃匿、隐匿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采取拘传、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
沂水市人民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的司法实践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探索诉前财产保全的司法创新,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切实保障。
沂水市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诉前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审查、裁定、执行等环节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同时,沂水市人民法院还与工商、银行、不动产交易中心等单位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为诉前财产保全的快速高效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诉前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沂水市诉前财产保全的实践,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