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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执行诉讼保全的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4-05-28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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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执行诉讼保全的财产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保全财产是指法院为了防止当事人逃避执行判决而依法采取措施冻结、扣押、查封的财产。

可以执行诉讼保全的财产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可以执行诉讼保全的财产包括: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车辆 船舶、航空器 价值较高的动产 其他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包括期票、汇票和支票

不能执行诉讼保全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执行诉讼保全:

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被执行人的残疾人辅助器具 被执行人的受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 被执行人的住房另有居住条件保证且未超过规定面积的 执行行为人确定的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 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如武器、毒品等

执行诉讼保全财产程序

执行诉讼保全财产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提出申请 法院审查申请 法院裁定 执行 解除保全

申请人

申请执行诉讼保全财产的申请人可以是下列人员:

当事人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查申请

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理由、依据、保全的范围、可能造成损害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保全。如果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法院不准许保全,应当说明理由。

法院裁定

法院的裁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准许保全的理由 保全的范围 保全的方式 保护被执行人的权利和利益的规定

执行

法院的裁定作出后,由执行法官执行。执行法官应当按照裁定的内容,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方式保全财产。

解除保全

诉讼保全财产应当在以下情形下解除:

诉讼结束 申请人撤回申请 保全的财产因不可抗力灭失 法院认为保全不再必要

如果当事人认为诉讼保全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

对执行诉讼保全财产的法律后果

对执行诉讼保全财产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以下后果:

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保全的财产可以用来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的,保全的财产应当及时解除 执行保全财产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执行诉讼保全财产错误的,执行法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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