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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如何申请保全财产
发布时间:2024-05-2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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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如何申请保全财产

在仲裁程序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财产。保全财产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使其不能任意处分或转移财产,以保证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或仲裁裁决执行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一、保全财产的适用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九条,申请保全财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仲裁请求成立并且如果不保全财产,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实现。 保全措施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直接关系。 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保全财产的担保金。

二、保全财产的申请程序

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li>保全财产的请求。 保全财产的具体措施及原因。 申请人的担保金额。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准予保全财产。准予保全财产的,应当出具《保全财产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保全财产决定书》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保全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责令其履行。

三、保全财产的措施

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保全财产措施:

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其财产。 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船舶、飞机、汽车和其他交通工具。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选取适当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应当限于实现申请人仲裁请求的目的,不得超越必要的限度。

四、保全财产的执行

仲裁委员会的《保全财产决定书》一经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履行保全义务。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执行机构执行。执行机构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五、保全财产的担保

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保全财产的担保金。担保金的数额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和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决定。申请人未按时交纳担保金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驳回其申请。

如果被申请人对保全财产申请提出异议并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保全财产无根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将担保金返还给被申请人,并赔偿因保全财产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六、保全财产的解除

保全财产的申请人在解除保全措施前撤回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将担保金返还给被申请人,并赔偿因保全财产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七、结语

仲裁保全财产制度是保障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和仲裁裁决执行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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