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对诉讼离婚程序以及双方财产分割都有明确规定,但仍存在大量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转移、隐藏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保全财产十分必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申请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处分其财产; 扣留或提取被申请人收入; 其他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明确;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藏或挥霍财产的紧迫危险; 申请保全财产的前提是已向法院起诉; 法庭裁定需有事实根据,且所保全财产的价值报酬请求的标的额或争议标的额相当。申请财产保全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中需包含以下内容:
被申请人个人信息; 财产保全申请事由; 保全财产的具体措施; 财产保全的保全请求; 证据材料;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日期。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应尽量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藏或挥霍财产的紧迫危险; 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为30天,法庭有权审查证据,作出裁定; 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应当在24小时内执行; 如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法庭会驳回申请; 保全措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当事人对法庭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案例:**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张某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近期有大量资金转账,且有证据表明李某转移财产的意图明显。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条件,故裁定冻结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
财产保全后,法院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将被保全的财产予以分割。如果法院判决不离婚,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
在离婚诉讼中,做好财产保全工作至关重要,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藏或挥霍财产的紧迫危险,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支持申请。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确保当事人财产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