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可以裁定吗?为什么?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旨在防止被告处分、转移或隐匿其财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现阶段,法院是否可以裁定财产保全存在争议,本篇文章将通过法律分析和案例解读,详细阐述财产保全是否可以裁定的问题,并探讨其背后的原因。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被告或者被执行人已转移、隐匿其财产或者正在转移、隐匿其财产,且有证据证明本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 (二)因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足以证明有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危险的;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指出财产保全是否可以裁定,因此引发了不同的理解。
支持财产保全可以裁定的观点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但未提及财产保全的采取方式,留有裁量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保全措施,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扣押、查封等措施均为裁定。 实践中,法院经常对财产保全采取裁定方式,并已形成一定的审判惯例,具有可操作性。反对财产保全可以裁定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未提及裁定,而第102条明确规定了执行担保可以裁定,两者对比,表明立法者区分了裁定和非裁定。 财产保全属于一种临时措施,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如果没有经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直接采取裁定方式予以保全,会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违背程序正义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6条并未明确规定财产保全可以裁定,其内容与第101条的规定也存在矛盾。案例1: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4076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属于申请执行人执行请求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审查其是否具备财产保全条件,应与审查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一并进行,不宜在不审查执行申请,只审查保全申请的基础上裁定财产保全。
案例2: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再3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通过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直接裁判采取保全措施,侵犯被保全人财产权,有悖诉讼的基本原则,不易于查明案件事实和分清是非曲直,应严格依法审慎适用。
目前,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申请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受理审查后执行: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审查其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符合的,直接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发放执行通知书;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 先行审查后受理: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前,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不通过的,直接裁定驳回申请。以上两种做法均未明确财产保全是否可以裁定,但侧重点有所不同。第一种做法倾向于不裁定,第二种做法倾向于先审查后裁定。
综合分析法律依据、案例解读和现行做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明确财产保全可以裁定,且与执行担保的规定存在差异。 财产保全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权,采取裁定方式会侵犯其合法权益,违背程序正义原则。 财产保全的采取一般需要经过审查和听取被申请人意见,而裁定程序无法全面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 实践中,法院通常采取受理审查后执行的方式,未明确裁定财产保全。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为,中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下,财产保全不可以裁定。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申请时,应遵循法定条件,在受理审查后执行,保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