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损坏其财产,以确保判决得以有效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需要的; 申请人已经向法院起诉;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损坏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
冻结存款、汇款;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和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财产保全的申请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案由; 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 财产保全的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措施自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不得处分其被保全的财产。但是,在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许可,被申请人可以处分部分被保全的财产。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继续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继续保全的裁定,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的,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案件审理终结,并已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需要; 明确财产保全的请求,包括保全的财产范围和保全的方式; 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损坏其财产; 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核实,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若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再审。同时,被申请人还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予以解除财产保全。
在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判决的执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审慎审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