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财产保全续冻是指在仲裁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延长保全措施的期限,以确保财产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不受处分。仲裁财产保全续冻的申请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将导致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根据《仲裁法》第94条的规定,仲裁财产保全续冻的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仲裁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 申请人有证据證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仲裁财产保全续冻申请应当提交给当初作出保全裁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以书面形式提出。 载明续冻的原因和事实根据。 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到续冻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
仲裁委员会作出续冻裁定的,续冻裁定的效力从裁定作出之日起延续。续冻期限不得超过本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的期限。
在仲裁财产保全续冻期间,被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保全。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有正当理由,可以解除保全。
仲裁程序结束后,如果仲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则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继续执行。如果仲裁裁决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履行了仲裁裁决,则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仲裁法》第94条:仲裁保全的期限为30日。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申请续冻一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 仲裁保全的期限届满後,当事人申请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 当事人申请续保全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仲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
在实践中,仲裁财产保全续冻的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证据充分性: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证据可以包括财务报表、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 申请时机: 续冻申请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申请,将导致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仲裁委员会选择: 续冻申请应当提交给当初作出保全裁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仲裁程序已经移交至其他仲裁委员会,则需要重新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续冻。仲裁财产保全续冻是仲裁中常用的保全措施,可以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申请续冻时,应当注意条件、程序、效力、后续处理等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