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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立案材料
发布时间:2024-05-29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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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诉前财产保全的立案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正式立案之前,利害关系人因担心被申请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以保障胜诉权益的制度。诉前财产保全的立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3. 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包括财产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可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证据; 4.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包括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的可能,以及该财产可能被执行的线索; 5. 请求保全的方式和范围; 6. 申请人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二、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如合同、借条、欠条等; 2. 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的可能的证据,如被申请执行人频繁更换住所、联系人、银行账户等; 3. 申请保全财产的线索,如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存款单据等。

三、担保书(如有)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银行保函、第三人保证等。担保金额一般为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的10%-50%。

四、其他材料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人民法院还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诉讼资格证明,如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等; 2.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证明,如资产负债表、收入证明等。

五、注意事项

1.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紧急措施,申请人应当在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的危险时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或撤销保全措施。 3. 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裁定是否准许保全。 4. 人民法院准许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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