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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冻结能用保函替代
发布时间:2024-05-30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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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冻结能用保函替代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冻结是法院用来保障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手段,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和处分财产,确保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实现。但是,财产保全冻结也可能对被执行人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可能使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为了兼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利益,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冻结可以以保函替代。保函是指由银行หรือบริษัทประกันภัย出具的,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文书。保函替代财产保全冻结具有以下优点:

对被执行人影响较小:保函替代财产保全冻结后,被执行人可以继续使用其财产,不受财产保全措施的影响,避免了因财产保全冻结而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负面影响。 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利益:保函由银行หรือบริษัทประกันภัย出具,信用度较高,可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利益。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银行หรือบริษัทประกันภัย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实现。 节约诉讼成本:保函替代财产保全冻结避免了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的费用,节约了诉讼成本。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หรือยาก于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这意味着,在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前,法院需要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两方面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申请执行人必须是具有实体请求权的人,即本案中债权人。对于共同诉讼或者共同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之一可以单独申请保全,但共同执行的债权人中有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的理由: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使判决不能执行หรือยาก于执行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实际执行困难;被执行人准备转移财产境外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保函替代财产保全冻结,即是以保函作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

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保函替代财产保全冻结,应当向法院提交保函。保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保函的名称; 保函的出具日期; 保函的编号; 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涉案标的金额; 保函的担保范围; 保函的担保期限; 保函生效的条件; 保函的保函人; 保函人的联系方式; 保函人对保函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 保函人已经履行保函担保义务的条件; 保函的其他约定。

法院在审查保函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保函是否由银行หรือบริษัทประกันภัย出具; 保函是否载明了规定的内容; 保函是否有保函人的签字、盖章; 保函是否已经生效; 保函是否已经超过担保期限。

法院审查保函合格后,应当裁定准许以保函替代财产保全冻结。裁定后,法院应当立即执行。以保函替代财产保全冻结后,被执行人可以按照保函的约定,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及时审查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保函期限等事项。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应当撤销以保函替代财产保全冻结的裁定,恢复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异议,继续执行以保函替代财产保全冻结的裁定。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冻结能用保函替代,具有对被执行人影响较小、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利益、节约诉讼成本等优点。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保函替代财产保全冻结,应当向法院提交符合规定的保函。法院审查保函合格后,应当裁定准许以保函替代财产保全冻结。裁定后,法院应当立即执行。以保函替代财产保全冻结后,被执行人可以按照保函的约定,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保函期限等事项。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应当撤销以保函替代财产保全冻结的裁定,恢复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异议,继续执行以保函替代财产保全冻结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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