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而申请再审时,为了防止在再审期间财产被处分,被告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保全财产。通过保全,法院可以采取措施暂时限制对涉案财产的处分,以保障判决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被告申请保全财产应具备以下条件:
* 有利于再审判决的执行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保全财产的必要性,例如对方的财务状况、转移财产的企图或证据等。
1. 提交申请
被告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再审请求、财产线索、保全理由、申请人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2. 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后,依法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是否保全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期限等内容。
3. 执行裁定
如果一审法院裁定准予保全财产,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对被保全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等措施。
1. 保全财产的范围
对被告申请再审保全的财产应当限定为与再审判决标的相对应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再审保全应当以申请人再审请求所涉及的财产为限。
2. 保全财产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期限自保全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有过问权人申请继续保全的除外。再审结束时,保全自动解除。如果再审期间申请人是原审的胜诉方,保全期限可以延长。若再审期间申请人仍然维持原审败诉方的判决结果,保全也自动解除。
保全期间,法院会指定专门的执行人员或第三方机构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管理。管理措施包括:
* 进行财产清点并制作清单 保管被保全的物品,妥善 نگهداری 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使用和变价处理被保全的财产产生的孳息,归于保全财产所有权人所有。但如果孳息有孳息的,可以申请追加保全。
保全财产的解除有以下情形:
* 再审程序结束 保全裁定被撤销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 被保全的财产出现毁损或灭失等解除保全须经法院裁定。当事人如果对解除保全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上诉。
1. 法律责任
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不当,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民事责任
被告申请保全财产,为保全财产而产生的保管、管理等必要支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保全的财产在保全期间发生灭失或毁损的,申请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个人之间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申请再审。原告发现被告有转移财产的迹象,遂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条件,裁定准予保全。保全期间,被告将部分被保全的财产转让给了他人,法院依法追加保全了转让的财产。
案例二: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因贷款合同纠纷发生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贷款本息。被告不服,申请再审。原告发现被告下属公司有大量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申请。最终,再审法院维持原判,被告的申请再审未果。
对于被告申请再审保全财产,律师建议当事人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及时申请:尽快收集证据向法院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防止对方转移或隐匿财产。 充分举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再审有必要,以及对方有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性。 合理范围:明确保全财产的线索和范围,避免保全他人财产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妥善管理:保全的财产在保管过程中应妥善维护和利用,避免损失或损毁。 积极沟通:与法院和相关部门积极沟通,配合执行人员对保全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合理运用保全财产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再审判决的执行。同时,也提醒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合法合规,避免滥用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