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启动后,申请执行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执行期间财产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 * 有执行依据,即生效的法律文书、仲裁裁决或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凭证。 *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实施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风险的。 *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与请求执行的范围相一致。 *申请执行期间财产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 * 财产保全申请书(需说明保全请求的内容、原因、实施保全的范围和方式等) * 执行依据、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 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行为或者风险的证据 * 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执行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是否准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裁定准许的,由法院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公告栏公告。 被执行人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可以采取冻结、扣划、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执行期间财产保全,申请人需缴纳以下费用:
* * 财产保全申请费 * 查封、扣押等费用(由法院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变更或解除的申请,应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提出,符合条件的,法院会予以裁定。
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执行局可以委托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执行,也可以交申请人协助执行。
执行期间财产保全措施适用于下列情形:
* * 金钱债务执行中,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 * 非金钱债务执行中,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可能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期间财产保全,应注意以下事项:
* * 申请财产保全应及时,尽量在执行程序启动初期提出。 *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或者风险。 * 申请的保全范围应与请求执行的范围相一致,不得过分扩大。 * 财产保全措施具有强制性,申请人应当谨慎提出申请,不得滥用权利。 *执行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