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 1:了解财产保全措施
首先,需要了解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类型、数额等。
步骤 2:收集证据材料
收集能够证明异议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享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或处分权的证据材料,例如产权证、发票、合同等。
步骤 3:撰写异议申请书
按照规定格式撰写异议申请书,阐述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异议理由、证据材料清单等内容。
步骤 4: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将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并交纳必要的申请费。
步骤 5:法院审查异议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对申请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步骤 6:法院作出裁定
法院经过审查,会作出准许异议或者驳回异议的裁定。如果准许异议,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驳回异议,财产保全措施将继续有效。
步骤 7:异议人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者上诉
如果异议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或者上诉。
步骤 8:法院受理复议或上诉并作出裁决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复议或上诉后,会对裁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裁决。
步骤 9:执行法院解除或继续保全
根据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决,执行法院会解除或继续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提示:
异议申请的时限为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 30 日内。 复议或者上诉的时限为收到裁定之日起 10 日内。 异议人应当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提供财产、抵押担保或者保证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