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旨在防止债务人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期限对债权人的救济尤为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在审判员认为有根据时可以采取。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需要有证据证明:
-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逃避清偿行为;
- 债权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定申请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有前述行为之日起30日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定期限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行为之日:
- 若债权人是被告或申请人的配偶、监护人等特定关系人,则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即为“知道”;
- 其他关系人,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满15日视为“应当知道”;
- 但若债权人能证明在此期间不应或者不能知道债务人行为的,可以不适用该推定。案例一:债权人乙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债务人甲,在起诉后得知甲正在转移财产。乙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认为乙从得知甲转移财产之日起30日内提出了申请,符合法定期限。
案例二:债权人丙与债务人丁系室友关系。丙于2023年1月1日得知丁正在变卖房屋,遂于1月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认为,丙与丁属特定关系人,丙应当从丁变卖房屋之日起即知道该行为。因丙逾期申请,法院驳回了保全申请。
如果债权人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保全。对恢复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债权人还可以另行提出保全申请。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不能知情、其他客观因素等。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证明申请人债权的证据 证明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证据 申请保全财产的范围以及保全方法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债权人的合法性 债务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等行为 保全财产的必要性 保全措施的适当性审查通过后,人民法院将作出保全裁定或裁定不予保全。
人民法院批准保全申请后,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 查封被保全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限制被保全人出境 禁止被保全人实施特定行为人民法院在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提供担保、债务人履行完毕债务、无正当理由超期未提起诉讼、保全措施有误等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恶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保全措施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律师在申请时,除了提交债权人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律师的委托授权书。
注意: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在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之前,请向合格的律师寻求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