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结果尚未确定之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扣押、冻结或者查封,以保证将来判决得到执行的一种強制措施。诉中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可能会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诉中财产保全可以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
存款 汇票、支票、股票、债券 动产 不动产 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诉中财产保全的比例根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标的的总金额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可酌情按申请执行金额30%至70%的比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因此,诉中财产保全的比例最高为30%。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诉讼请求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应当立即发出冻结令。
诉中财产保全可以由下列情形解除: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人民法院认为无需继续保全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解除诉中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发出解除冻结令。
诉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訴訟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诉中财产保全的比例最高为申请执行金额的30%,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并由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