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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保全对方财产
发布时间:2024-05-31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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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保全对方财产

一、先予执行保全的概念

先予执行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尚未作出判决之前,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判决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二、先予执行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保全的情形包括:

有证据证明有履行到期债务能力,但拒不履行的 依法不享有豁免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有履行到期债务能力,但拒不履行的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其他妨害执行行为的

三、先予执行保全的申请主体

申请先予执行保全的主体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需要有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的生效法律文书,如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

四、先予执行保全的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保全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提交经公证的担保书或者提供担保人 提供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的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其他妨害执行行为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裁定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请求、保全的标的、保全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五、先予执行保全的执行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财产 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六、先予执行保全的效力

先予执行保全的裁定自人民法院作出之日起生效。保全措施期限不得超过30天,但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人民法院在作出先予执行保全裁定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七、先予执行保全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先予执行保全:

申请人为达到非正当目的,滥用先予执行保全权利的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不申请主诉或者申请主诉被驳回的 主诉被依法驳回、调解未达成或者撤诉的 裁定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解除先予执行保全后,申请人应当赔偿被执行人因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

八、先予执行保全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申请先予执行保全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滥用保全权利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申请人罚款、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九、结语

先予执行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申请人应当谨慎行使先予执行保全权,避免滥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人民法院在审理先予执行保全案件时,应当依法公正裁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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