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尚未作出判决之前,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判决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保全的情形包括:
有证据证明有履行到期债务能力,但拒不履行的 依法不享有豁免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有履行到期债务能力,但拒不履行的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其他妨害执行行为的申请先予执行保全的主体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需要有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的生效法律文书,如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保全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提交经公证的担保书或者提供担保人 提供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的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其他妨害执行行为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裁定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请求、保全的标的、保全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财产 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先予执行保全的裁定自人民法院作出之日起生效。保全措施期限不得超过30天,但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人民法院在作出先予执行保全裁定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先予执行保全:
申请人为达到非正当目的,滥用先予执行保全权利的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不申请主诉或者申请主诉被驳回的 主诉被依法驳回、调解未达成或者撤诉的 裁定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解除先予执行保全后,申请人应当赔偿被执行人因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在申请先予执行保全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滥用保全权利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申请人罚款、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先予执行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申请人应当谨慎行使先予执行保全权,避免滥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人民法院在审理先予执行保全案件时,应当依法公正裁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